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诉被告驻马店市**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4年12月15日以与被告私下协商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杨**撤回对被告驻马店市**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诉讼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杨**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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