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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河南省分行与河南爱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河南爱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国物流)与被上诉人国家开发**河南省分行(以下简称开发银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发银行于2014年8月6日向河南省**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爱国物流立即清偿借款本金500万元,利息7.4万元和罚息8.85万元(利息、罚息暂计至2014年7月31日),两项合计516.25万元(大写:人民币伍**拾陆**);2.爱国物流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审法院审理后,于2015年5月28日作出(2014)郑**初字第446号民事判决。爱国物流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爱国物流的委托代理人孙*,开发银行的委托代理人魏**,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审理过程中,爱国物流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递交了撤回上诉申请,同时以该公司经营困难为由,申请免交二审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爱国物流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河南爱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受理费30800元,减半收取为15400元,本院决定免予收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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