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安阳市永**责任公司诉被告唐山**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安阳市永**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元16519减半收取人民币8259.5元,由原告安阳**限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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