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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永**责任公司与舒兰市**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安阳市永**责任公司诉被告舒兰市**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安阳市永**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9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254.5元,保全费3970元,共计人民币9224.5元,由原告安阳**限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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