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申*与被告董**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申*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常申涛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常申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常申涛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新乡**有限公司与新乡市**程总公司、张**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诉尚春*、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张**与河南中**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河南中**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任发亮与白晶、马**民间借款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中国太平洋**阳中心支公司与张**、程**、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阳光财产**阳中心支公司与张**、程彦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崔**、郭**与柳盼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沈**、王**、阳光财产**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李*与被上诉人许**、许**、孙*、河南亚都防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