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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申*与董**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申*与被告董**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申*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常申涛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常申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常申涛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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