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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与郑**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高**物权保护纠纷一案,高**的诉讼请求为1、要求郑**返还高顺利价值459600元的宝马523型号轿车(车牌号豫A×××××)一辆;2、郑**赔偿高顺利经济损失134400元等。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8日作出(2015)二**一初字第3975号民事判决,判决:一、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返还高**豫A×××××黑色宝马车;二、驳回高**的其他诉讼请求。郑**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郑**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并申请按件收取诉讼费用1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郑**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由于一审判决确定的是郑**负有返还义务,因此,郑**关于诉讼费用应当按件收取100元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郑**撤回上诉。

郑**所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2988元,收取100元,由郑**负担,退还郑**2888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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