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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赵**、上诉人高**因与被上诉人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赵**、上诉人高**因与被上诉人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4)涧民重字第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上诉人高**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以各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赵**、高**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赵**、高**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440元,减半收取220元,由上诉人赵**承担85元,上诉人高**承担13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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