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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群才与索**、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高*才因与被上诉人索**、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15)西*一初字第1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5年8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高*才及其委托代理人万**,被上诉人索**、李**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高群才声称2014年5月份应洛阳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司)工作人员索**的要求到该公司承包的哈萨克斯坦阿克托别州的让纳诺尔油田第三油气处理厂工程项目中做管道工,2014年6月18日上午高群才在安装管道过程中摔伤,导致左小腿严重骨折,对此事实高群才提供的证据如下:1.栗**、郭**、付**的证人证言;2.国际旅行健康检查证明书、疫苗接种或预防措施国际证书、艾滋病检验报告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及飞机票;3.高群才账户为25×××99的中国银行卡2014年6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2014年11月1日至2015年2月28日的流水明细;4.与手机号为77787363836备注为索**的手机短信记录;5.中国移动通话记录查询单一份。2014年11月高群才向原审法院起诉宏**司,同年12月30日该公司注销,2015年2月3日高群才向原审法院申请撤回对宏**司的诉讼,原审法院(2015)西*一初字第5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高群才撤回起诉。宏**司的股东为索利新和李**,现高群才认为索利新和李**恶意注销宏**司,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故再次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索利新和李**承担雇主赔偿责任。

原审法院另查明,庭审后索利新和李**提交“欧**司阿特劳炼油厂项目**装队开设专项工资账户各队银行委托人会议纪要”和“工人劳动薪酬支付协议书”,以此证明宏**司在哈萨克斯坦承包的是欧**司在阿特劳炼油厂的项目,并非高**受伤时的阿克托别州。高**对该两份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该证据不能证明宏**司在哈萨克斯坦只有阿特劳州一个项目工地。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高群才诉称受宏**司的雇佣从事劳务,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现宏**司注销,索**和李**作为该公司的股东应当承担雇主责任,但庭审时索**和李**否认高群才与宏**司有劳务关系。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高群才应就与宏**司存在劳务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原审法院认为高群才提交的证据不能印证高群才受宏**司雇佣,由宏**司为其支付劳动报酬与宏**司存在劳务关系的事实,栗**、郭**、付**的证人证言索**和李**又不予认可,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原审法院无法确信高群才与宏**司有劳务关系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的可能性,故高群才对宏**司的两个股东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雇主赔偿责任,于法无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高群才因工作地点在国外,相关的取证存在一定困难,高群才若有新证据能证明以上待证事实,可另行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告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驳回高群才的诉讼请求。一审诉讼费2160元,由高群才承担。

上诉人诉称

高群才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高群才在提供劳务期间洛**公司企业状态是存续的,索**和李**在没有提供证据的情况下,就以高群才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与洛**公司存在劳务关系,没有保证高群才的合法权益。综上,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并由索**、李**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

被上诉人辩称

索**和李**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原审及二审时各方当事人的举证、质证情况,仅能证明高群才是由索**联系到哈萨克斯坦阿克托别州工作受到损害的事实,而高群才是否是受宏**司雇佣,索**是否代表宏**司,高群才应就与宏**司存在劳务关系承担举证责任,由于高群才与宏**司之间没有签订合同,其提交的证据不能印证其是受宏**司雇佣,与宏**司存在劳务关系的事实,故不能认定宏**司应就高群才的损害承担责任,高群才要求索利新、李**承担雇主赔偿责任于法无据,原审判决并无不当,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158元,由上诉人高群才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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