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2015)惠民二初字第2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上诉人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自动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王**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3950元,由王**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