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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市中心支公司与白玉强、范朝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白**与范**、赵**、巴洲、中国人寿财**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郑州**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1日作出(2014)开民初字第172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12月19日,本院作出(2015)郑**字第952号民事裁定,对本案进行提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国**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白**的委托代理人高新法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再审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郑州**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开民初字第172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再审案件受理费622元,由中国**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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