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得保诉被告肖*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得保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430元,减半收取3170元,由原告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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