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朱**因与被上诉人河南豫光**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河南省**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开民初字第213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被告双方之间根本没签订任何借款合同,本案只是普通的对自然人提起的民事借款纠纷,应当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一审裁定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不当,案由定性错误,裁定结果错误,违背了法定管辖的规定。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北京**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出借方河南豫光**有限公司将借款划出,履行了义务,可以认定其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原审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上诉人朱**请求将本案移送北京**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