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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刘**与被上诉人杨**及原审第三人刘*昱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因与被上诉人杨**及原审第三人刘*昱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开民初字第58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本院二审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刘**于2016年3月29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刘**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195元,减半收取2597.50元,由上诉人刘**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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