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漯河天**责任公司与张**、李*、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漯河天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李*、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漯河天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提供被告张**、李*、李**具体的送达地址。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漯河天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提供被告张**、李*、李**具体的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漯河天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240元,退还原告漯河天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

出上诉,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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