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登封市**有限公司、王**与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登封市**有限公司、王*召诉被告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登封市**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5日以双方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登封市**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登封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92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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