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登封市**有限公司、王*召诉被告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登封市**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5日以双方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登封市**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登封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46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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