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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挪用公款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焦作**民法院审理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丁**挪用公款一案,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2014)站刑初字第00068号刑事判决。一审宣判后,原审被告人丁**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中站区人民法院(2014)站刑初字第00068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中站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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