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郑州市**道办事处二十里铺村民委员会六组因与被上诉人郑州海**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2014)上民初字第5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郑州市**道办事处二十里铺村民委员会六组于2015年5月26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郑州市**道办事处二十里铺村民委员会六组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郑州市**道办事处二十里铺村民委员会六组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64元,减半收取182元,由上诉人郑**街道办事处二十里铺村民委员会六组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