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市宛城支公司、中国人寿财**南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租赁有限公司、闫**、新野**运输公司、徐**、渭南便**责任公司、唐**、陈**、太平**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2014)鄂丹江口民初字第012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1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祝家兴主审、审判员张*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经合议庭评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2014)鄂丹江口民初字第0126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072元,由本院退还上诉人中国人民财**市宛城支公司2718元,退还上诉人中国人寿财**南中心支公司354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