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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赁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市宛城支公司、中国人寿财**南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市宛城支公司、中国人寿财**南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租赁有限公司、闫**、新野**运输公司、徐**、渭南便**责任公司、唐**、陈**、太平**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2014)鄂丹江口民初字第012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1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祝家兴主审、审判员张*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经合议庭评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2014)鄂丹江口民初字第0126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072元,由本院退还上诉人中国人民财**市宛城支公司2718元,退还上诉人中国人寿财**南中心支公司354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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