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樊**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3年11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诉被告樊**第三人郑州市二七区荆胡社区改造开发项目指挥部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于2013年11月19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或裁定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行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负担,余额退还原告张**。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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