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梁*与被告韩猛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某与被告韩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某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梁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梁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