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周**与被告王**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周**于2013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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