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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陈**与被上诉人方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原审被告张**、宁万峰、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与被上诉人方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原审被告张**、宁**、桂**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方城县人民法院(2014)方民二金初字第105号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陈**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被上诉人方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委托代理人褚**,原审被告宁**、桂**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方城县人民法院(2014)方民二金初字第105号判决;

二、发回方城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4875元,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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