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邢**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邢**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对被告邢**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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