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7月3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与被告寇巨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寇巨伟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过程自愿撤回对被告寇巨伟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对被告寇巨伟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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