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7月3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与被告寇巨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寇巨伟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过程自愿撤回对被告寇巨伟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对被告寇巨伟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