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诉被告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崔*于2016年3月3日申请撤诉。经审查,该申请系原告自愿提出,且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崔*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崔*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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