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崔*与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诉被告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崔*于2016年3月3日申请撤诉。经审查,该申请系原告自愿提出,且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崔*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崔*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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