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州市**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张**房屋拆迁补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州市**村民委员会申请撤回对被告张**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合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林州市**村民委员会撤回对被告张**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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