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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与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宋*诉被告路*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及其委托代理人路*甲、王某某,被告路*及其委托代理人郭*、路*乙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3年12份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14年1月26日举行了典礼仪式,后于2014年3月5日补办了结婚登记。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致婚后未建立夫妻感情,在结婚后的2014年4月份原、被告分居至今。在原、被告典礼时被告索要原告彩礼款12万元,结婚后原告购买了一台联想笔记本电脑,现该电脑被被告拿走。为此,原、被告已无法共同生活下去。请求:一、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二、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彩礼款12万元(其中包括买房押金5万元)。三、依法分割共同财产联想笔记本电脑一台。四、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答辩,一、原、被告感情没有破裂,应判决不准离婚。二、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款12万元(其中包括买房押金5万元)不属实。被告根本没有收取买房押金,只收到了一部分用于办婚事的大包款,根本没收过一分钱彩礼。三、要求宋*返还娘家陪送的物品联想笔记本电脑1台、8条被子(带8个被罩)。送羊时给其的四件套(包括2个枕皮、1个床单、1个被罩)、1条粗布单、1条毛巾被。上述物品属于被告婚前个人财产,原告应该返还。四、要求原告承担婚后共同债务的一半5.1万元(因做生意借款9.8万元,因学驾驶证借款4千元,总计借款10.2万元)。五、要求原告给付精神损失费5万元,要求给付经济帮助款1万元。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12月份经朋友介绍相识,于2014年1月26日举行了典礼并同居生活,2014年3月5日双方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未生育子女。典礼时被告娘家陪送物品有:被子8条(均带有被罩)、枕套2个、粗布单1条、毛巾被1条,现均在原告家中。婚后共同购买1台联想电脑。在审理中被告亦表示同意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原告提供的结婚证、村委会证明等,被告提供的证人陈述、发货清单、代理合同书等。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认为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离婚,被告亦同意,说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双方的婚姻关系应予解除。原告主张被告返还彩礼款120000元,其中含买房押金50000元,因证据不足,本院无法支持。被告的陪送物品被子8条(均带有被罩)、枕套2个、粗布单1条、毛巾被1条,因属被告个人财物,原告应返还被告。被告主张的其它陪送物品联想电脑、项链、戒指、耳钉、送羊时给的床单、被罩,因原告不予认可,被告未能举证,被告该主张不予支持。原告主张要求分割共同财产联想电脑,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该电脑现在何处,原告可待补充证据后,再行主张。被告主张婚后双方为做独轮车生意,借被告父亲98000元及被告学驾驶证借被告父亲4000元,属双方共同债务,要求原告承担一半。对此原告不认可,被告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主张原告给付其精神损失费50000元及经济帮助款10000元,因无相关证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宋*与被告路某离婚:

二、原告宋*返还被告路某陪送物品被子8条(均带有

被罩)、枕套2个、粗布单1条、毛巾被1条;

三、驳回原告宋*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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