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温县双**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温县人民法院(2014)温*一初字第000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温县人民法院(2014)温*一初字第0005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温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
常*甲与常*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林州市**村民委员会与张**房屋拆迁补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魏**与魏*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秦*平与万某军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董某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刘晋升与温县南张羌镇南张羌村第24村民小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诉牛文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中国人民**司青县支公司与张**、杨**、李**、李*、青县双**限公司、陈**、温县远**限公司、中国人**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赔偿、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石**与被告郭*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刘**与被告张*股权转让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