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张*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自愿撤回对被告张*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对被告张*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630元,减半收取2315元,由原告刘**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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