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郭**与王**、刘*、魏**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郭*印诉被告王**、刘*、魏**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印及其委托代理人曹**,被告刘*、魏**,被告王**、刘*、魏**的委托代理人郭*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3年4月13日,我通过一个朋友认识了三被告,三被告说在山西寿阳有个土石方挖运工程,三被告与我共同签订了合伙协议,三被告说:甲方要求先交进场保证30万元,让我把钱交上,交上可入一股,7月底就开工,当时由于我资金没有筹备齐,于7月19日由三被告和我四人带着5万元到山西晋中交到刘**(王**远房亲戚)手中,刘**对我出具手续。随后,刘*、王**多次催我交剩余资金,我于8月3日又给刘**指定的账户打去4.5万元,总合计拿出9.5万元。9月24日,晋中刘**、刘*、王**将这笔款交到山西华**有限公司,与此同时,林州市一个叫付**女同志也拿出5万多元,包括我的9万多元,合计11.5万元,该公司出具有白条,并盖有公司章,作为进场费开工后如数退还。以上我们四个人为此工程专门制定有一份协议,协议内容很明确。从交款之日起,我多次催促进场之事,因为这钱不是我个人的,拿的别人钱。中间付有利息,每次与他们打电话,总是说快了,再等几天。我于2013年11月底专门去了寿阳工地一趟了解情况,访问到在场施工人员,工人说我们是阳**团与陕西华**限公司不是一回事。我们所施工的地方,以前属于该公司,但现在是阳**团。我从山西回来后直接找到三原告反映此情况,王**说:“我与该公司联系过了,他们正在引资,资金马上到位十个亿,不要听信谣言。”随后三被告不接我电话,避而不见,我才知道三被告与山**司相互串通,诱惑我签订了合伙协议,让我投资了9.5万元,同时造成了交通费、食宿费、误工费4万元。综上,三被告与山**司串通,虚构合伙协议,理应对我收到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为此,诉至法院,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告与三被告解除合伙协议;2、依法判决三被告互负连带责任,返还原告入股款95000元,利息68400元;3、赔偿原告由此造成的交通费、食宿费、误工费4万元;4、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刘*”,实际名称为“刘*”,原告起诉主体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郭**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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