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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江与陈**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温江诉被告陈**合伙企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1年,原、被告及董*、栗*四人合伙组建“0376康健会社”。原告投资396277元,占股份17.07%。2013年9月,被告以60万将“0376康健会社”整体转让给他人所有。被告已将60万元转让款按投资比例退给了董*、栗*应得款,但被告一直没有将原告应得款10.242万元(60万元×17.07%)分配给原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状来院,现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给付原告合伙财产份额转让应得款10.242万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向本院提供的地址和联系方式,无法找到被告陈**,原告亦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然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温江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48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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