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王**诉被告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诉被告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代理人杨**,被告魏*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4年9月24日被告魏*向原告王**借款人民币2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3个月,逾期不还每日加收3%(600元)违约金。借款到期后,被告至今未归还分文本金,经多次催要未果起诉来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违约金,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借款20万元属实,但是这笔钱是因为之前借过原告30万元,还了10万元之后打的这个20万元的借条,借款本金20万元是没有偿还,我愿意承担还款责任,但是现在经济比较困难,希望能够分期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24日,被告魏*向原告王**借款20万元,并出具借条,载明:“今借王**人民币贰拾万元整,借款期限一个月,逾期不还日加收3%(600元)违约金。”同日王**通过建设银行以转账方式向被告账户转款20万元。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约还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起诉来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违约金。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民间借贷关系明确,证据确实充分,原告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诉请借款违约金每日按3%计算高出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以调整,应按最**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有关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不得超过年利率24%的规定,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王**借款本金20万元;并承担利息及违约金(利息及违约金总和应从2014年10月23日起至本判决生效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魏*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