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河南沐**售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5)中民二初字第9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河南沐**售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和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沐**售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被上诉人河南**限公司表示同意,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准许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沐**售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和起诉;
二、撤销(2015)中民初字第958号民事判决书。
一审案件受理费784元,减半收取392元,由河南沐**售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1568元,减半收取784元,由河南沐**售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