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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新密**运输公司与周**、中国人寿财**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马**、新密**运输公司诉被告周**、中国人寿财**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保险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侯**、被告周**的委托代理人赵**、被告人寿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4年10月14日7时40分左右,被告周**驾驶豫AK5382号大货车由南向北行驶到新密市王观路王家沟路段时,分别与刘**驾驶豫AR2060号货车同向行驶、原告马**驾驶的豫A97508号客车同向停放及崔**在公路上行走相撞,导致豫AR2060号货车、豫A97508号客车又与崔**驾驶豫A077TQ号轿车头南尾北停放,致被告周**、崔**及客车乘车人赵**受伤,崔**当场死亡,造成死亡一人、伤三人、车损四台以及花草树木、公路设施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被告周**驾驶豫AK5382号大货车在被告人**限公司投有保险。此事故经新密市交巡警大队责任认定为,被告周**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马**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达成协议,为此特向贵院提起诉讼,原告请求被告赔偿车损7750元、施救费1100元、估价费380元,共计9230元。

被告辩称

被告周红军辩称,车辆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险,应当由保险公司先行赔偿,不足部分按责任划分进行赔偿。

被告人寿保险公司辩称,在保险限额内合理部分予以赔付,不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告应起诉无责车辆,没有起诉应视为放弃。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4日7时40分左右,被告周**驾驶豫AK5382号大货车由南向北行驶到新密市王观路王家沟路段时,分别与刘**驾驶豫AR2060号货车同向行驶、原告马**驾驶的豫A97508号客车同向停放及崔**在公路上行走相撞,导致豫AR2060号货车、豫A97508号客车又与崔**驾驶豫A077TQ号轿车头南尾北停放相撞,致被告周**、崔**及客车乘车人赵**受伤,崔**当场死亡,造成死亡一人、伤三人、车损四台以及花草树木、公路设施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经新密市交巡警大队责任认定为,被告周**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马**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车辆经新密**证中心鉴定为7750元,支出估价费380元、吊拖救助服务费1100元。原、被告因事故赔偿不能协商一致,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依法解决。

同时查明,1、豫AK5382号大货车在被告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500000元商业三责险(投保不计免赔),交强险医疗费余额为1023.54元、死亡伤残赔偿余额为0元、财产损失余额为0元,商业三责险余额为260237.72元;3、豫A97508号客车在被告**公司保交强险和100000元商业三责险(未投保不计免赔,次要责任免赔率为5%),交强险医疗费余额为1023.54元、死亡伤残赔偿余额为0元、财产损失余额为0元,商业三责险余额为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事故认定书复印件一份;2、车损结论书一份、吊拖救助服务费票据一份、估价费票据38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请求的车损7750元,估价费380元、吊拖救助服务费1100元均有相应证据证明,本院予以支持。以上共计9230元。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应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事故造成多人受伤的,有责任的机动车不论其责任大小,各保险公司应按照各受害人的损失占总损失的比例在其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无责任的机动车也应在其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放弃对刘战保驾驶豫AR2060号货车、崔**驾驶豫A077TQ号轿车承保的保险公司的起诉,应视为原告对该保险公司在相应赔偿限额内按比例所承担赔偿责任的放弃。超出交强险限额的9210元,结合被告周**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人寿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责险余额内承担70%赔偿原告马**6447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及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寿**市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马**6447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马**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且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在缴费之日起三日内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从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逾期则不再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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