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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河南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河南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公开审理。

本院认为

本案中,原告李**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7300元,但在立案时经本院批准原告李**缓交案件受理费3650元至开庭前。诉讼中,经本院依法通知原告李**于2014年7月14日前预交案件受理费3650元,原告李**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上述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申请缓、减、免交上述费用。经合议庭评议,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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