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韩**与被告刘**请求撤销人民调解协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韩**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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