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河南虹**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于2014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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