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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建设与被汝州**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邵建设与被上诉人汝州**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邵建设不服汝**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8日作出的(2015)汝*初字第19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据上诉人邵建设提供的地址确认书为其邮递送达了EY267260586CN开庭传票,该传票当事人拒收。在本院规定的开庭时间内,邵建设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最**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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