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杜**与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杜**与被告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3年8月18日,被告以做生意为由借原告现金1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当时口头承诺用款期限为二个月。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偿还。现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

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借条一份。

被告辩称

被告未向本院提供书面的答辩意见及证据材料。

本院查明

本院确认如下事实,2013年8月18日,被告以做生意为由借原告现金1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被告当时口头承诺用款期限为二个月。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偿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的相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本案被告李**借原告杜**现金1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二个月,该借款已超过还款期限,被告李**应当偿还原告杜**借款本金10000元。被告李**未按期偿还借款,被告李**应当偿还逾期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杜**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利率按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3年10月19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李**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