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昌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许昌万里运输**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昌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财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许昌万里运输**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魏都区人民法院(2014)魏**初字第000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人民财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被上诉人万**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查明,2013年5月27日,万**司为豫K52501号车辆在人民财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并约定不计免赔。保险期间为2013年5月28日0时起至2014年5月27日24时止,机动车损失保险的保险金额为211680元。

2013年11月27日,李**驾驶万**司豫K52501号车辆在新郑市西关发生事故,车辆大梁断裂。事故发生后,万**司于当日通知人民财险**公司,人民财险**公司进行了现场勘验。因施救车辆,产生施救费2000元。万**司提交的河南万**限公司出具的豫万信(2013)鉴字第1201号鉴定意见书显示,豫K52501号车辆扣除残值后的修复价格为18200元。万**司支付评估费800元。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后,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及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本案所涉车辆在人民财险**公司处投有车损险,并约定不计免赔。万**司作为被保险人遭受损失,人民财险**公司应当按照约定向万**司进行理赔。涉案车辆车损经评估为18200元,人民财险**公司虽认为该评估为单方评估并提出异议,但人民财险**公司申请重新鉴定后又明确表示不再申请鉴定,系对自身权利的放弃。故万**司要求人民财险**公司赔偿车辆损失费18200元、施救费2000元及评估费800元,共计21000元的诉讼请求合法,该院予以支持。人民财险**公司辩称本次事故不属于保险范围,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其该辩称理由不能成立,该院不予采信。人民财险**公司辩称鉴定费及诉讼费不应承担的理由亦缺乏依据,该院不予采信。遂依法判决人民财险**公司于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万**司车辆损失费18200元、施救费2000元及评估费800元,共计21000元。案件受理费325元,由人民财险**公司负担。

上诉人诉称

人民财险**公司上诉称,本案诉争损失不属于保险公司理赔范围。本案受损货车,属于营运车辆,万**司没有提供运输资格证和车辆受损原因,从人民财险**公司现场勘验笔录显示大梁断裂仍不知受损原因,根据万**司辩称,该车辆系单方原因,碾压石子致使大梁断裂。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此原因导致的车损,不属于保险责任的理赔范围。保险条款规定,保险责任是在道路行驶过程中发生碰撞、倾覆、坠落后引起的车损才承担赔偿责任。综上,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驳回万**司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辩称

万**司答辩称,本案受损车辆大梁断裂属于单方事故,并非万**司主观故意造成的损失,人民财险许昌市分公司并未列举所有单方事故的情况,故应该属于理赔范围。况且人民财险许昌市分公司并没有针对免责条款尽到告知义务,不适用本案。故一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结果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双方的上诉及答辩意见,本院确定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人民财险**公司是否应当对万**司车辆损失进行理赔。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没有提供新证据。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与原审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豫K52501号车辆受损18200元,有河南万**限公司出具的豫万信(2013)鉴字第1201号鉴定意见书为证。保险条款中责任免除条款并未列明车辆大梁断裂不理赔的情形。针对本案车辆损失情况,人民财险**公司并未明示和尽到免责说明义务。故人民财险**公司以本案车辆受损原因不明,不属于保险责任的理赔范围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25元由上诉人中国**司许昌市分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