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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赵**于2014年11月28日向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起诉,诉请:判令王**给付赵**欠款30000元及利息。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7日作出了(2014)卫民初字第1970号民事判决,王**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定于2015年8月4日下午15点30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经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王**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王**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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