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贾*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河南省淇县人民检察院以淇检公诉刑诉(201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淇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及其辩护人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河南省淇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5月21日,淇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淇民初字第9号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人贾*和孙*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高*医疗误工费等各项损失214603.0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共计229603.06元。被告人贾*上诉后,鹤壁**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0日作出(2012)鹤民一终字第312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3年1月31日,淇**法院对贾*、孙*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立案执行,贾*在支付高*41800元后不再支付执行款后。贾*在执行过程中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从2014年7月至案发前,偿还其他债务人李**、李**共7000元,2015年8月11日,淇**法院对贾*司法拘留,至案发前,贾*仍未支付高*执行款。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贾*之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贾*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贾*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可从轻处罚;贾*愿意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21日,淇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淇民初字第9号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人贾*和孙*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高*医疗、误工费等各项损失214603.0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共计229603.06元。被告人贾*上诉后,鹤壁**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0日作出(2012)鹤民一终字第312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3年1月31日,淇县人民法院对贾*、孙*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立案执行,贾*在支付高*41800元后不再支付执行款。贾*在执行过程中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从2014年7月至2015年11月,偿还其他债务人李**、李*丁欠款共计7000元,至案发前,贾*仍未支付高*执行款。

2016年3月24日,被告人贾*与被害人高*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贾*给付高*执行款20万元,得到高*的谅解。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贾*供述:我来投案自首。2011年3月份,淇县高村镇王屯村的高*因为给我干活的时候受伤了,2012年5月法院判决我赔偿高*经济损失二十多万元,我赔偿了四万二千元,我没有赔偿到位,2013年1月31日淇县人民法院立案执行。2013年因为李**、李**和我三户联保,我从淇**银行贷款四万元,我还了一部分,还欠一万多元,李**和李**两家替我还了,从2015年2月份,每月我还他们两家各500元,还了九个月共9000元。

2.被害人高*陈述:2013年1月31日我向淇**法院申请执行,淇**法院陆续给了我41800元钱,2014年10月份左右经淇**法院给了最后一笔赔偿款后到现在再没有给过我钱。

3.证人孙*的证言:贾*和某乙琴、李*丁三户联保在淇**银行贷款,贾*欠邮政银行12000元,拿不出钱了,李**、李*丁两家把这笔钱替贾*还了,李**和李*丁向贾*要钱,贾*不在家,她们就找我要钱,后来贾*每月给我卡上打1000元钱,我给她们每家500元钱,现在还清了欠她们两家的款12000元。

4.证人李**、李*丙证言:证明内容与被告人贾*供述、孙*证言内容相互印证。

5.(2012)淇民初字第95号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贾*与被告人孙*连带赔偿原告高*经济损失共计229603.06元。

6.(2012)鹤民一终字第312号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贾*不服(2012)淇民初字第95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鹤壁**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7.离婚协议书:证明贾*和孙*于2011年9月14日离婚的情况。

8.强制执行申请书:证明被害人高*申请执行的情况。

9.淇县人民法院立案审批通知卡:证明对被害人高*执行申请立案的情况。

10.淇县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证明通知被告人贾*、孙*履行判决书载明的义务。

11.淇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查封、扣押财产清单:证明2013年4月7日、3月25日、7月31日查封、扣押被告人贾*的无塔供水器7台、自动伸缩门3套,豫F×××××号微型普通客车一辆,豫A×××××号帕萨特轿车一辆的情况。

12.淇县人民法院送达回证:证明被告人贾*、孙*收到淇县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裁定书、查封、扣押财产清单、申报财产通知书的情况。

13.保证书一份:证明被告人贾*保证于2013年8月23日交到捌仟元执行款,如逾期不交请愿法院强制执行。

14.收到条:证明高*共计收到贾*案款41800元。

15.河南省农村信用社客户明细:证明被告人贾*给孙*汇款的情况。

16.收据、中国邮**有限公司淇县汇款收据:证明被告人贾*通过孙*于2014年7月至2015年11月还李**、李*丙款的情况。

17.淇县车辆管理所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牌照为豫F×××××号车辆所有人为贾*,豫A×××××号车辆所有人为耿*。

18.淇县公安局破案报告:证明贾*于2105年11月13日主动投案自首,并供述了拒不执行淇县人民法院判决的犯罪事实。

19.和解协议、收到条、谅解书:证明2016年3月24日,被告人贾*与被害人高*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贾*给付高*执行款20万元,得到高*的谅解。

20.被告人贾*户籍证明、强制措施证明。

经庭审质证,被告人贾*及其辩护人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上述证据来源合法,证明的内容客观真实,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淇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贾*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从轻处罚。贾*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贾**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贾*刑期自2015年11月13日起至2016年5月1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鹤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