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11月25日作出(2014)牟*初字第3349-1号民事裁定书将被告张*停放在中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的豫A7TJ09号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查封。现被告张*交付保证金10000元,原告同意解除对该车辆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告张*停放在中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的豫A7TJ09号小型普通客车的查封。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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