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192苗俊然、李**玩忽职守案判决书

审理经过

淇县人民检察院以淇检公诉刑诉(2015)1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苗*、李*甲犯玩忽职守罪,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淇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代理检察员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苗*、李*甲及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河南省淇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5月份,被告人苗*、李*甲在给淇县个体户白*广房屋所有权登记过程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设部建住房[2000]201号文件”及淇县人民政府淇政[2006]18号文件”有关规定,时任淇**管理局副局长苗*不认真履行审批职责,时任淇**管理局办证员李*甲不认真履行初审职责,在白*广提交办证材料不齐全、没有落实土地权属和查档审核的情况下,违规将董*已有房产证的养殖场房屋重复给白*广办理了淇朝歌镇字第00××62号房屋所有权证。2006年5月30日,白**利用该房屋所有权证和其个人住宅房屋所有权证到淇**管局办理房屋他项权证,被告人苗*仍未认真履行职责,违反规定签字审批办理了淇县房他字第20060155号他项权证。2007年6月14日、7月9日,白*广用20060155号他项权证向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抵押贷款共计400万元。2015年5月,淇**法院根据董*的申请撤销了淇朝歌镇字第00××62号房屋所有权证,该事件严重影响了淇县人民政府的公某,在社会和人民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截至2009年1月27日白*广死亡之日,给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共计246.02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苗*、李*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违规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他项权证,造成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直接经济损失共计246.02万元,社会影响恶劣,情节特别严重,其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玩忽职守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苗*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辩称给白*广重复办理的第00××62号房产证,主要由初审人李*甲把关负责,其本人只是形式审查,对于淇政(2006)18号文件有关房产证的办理要求不清楚,在这个文件出台之前,淇县房管局一般只要有介绍信都办理了房产证,没有要求提供城镇建设规划等材料。

被告人苗*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苗*玩忽职守的犯罪行为不是导致最后损失的主要原因,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审核不严、在他项权证到期后不申请续期,且不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提起诉讼主张权利是造成损失的重要原因。2.损失数额应当是起诉执行白*广遗产、并实现抵押后的不足部分。3.苗*在调查组调查之前,主动说明情况,具有自首情节。

被告人李*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被告人李**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李**文化水平较低,且系初审人员,办理房产证除了初审程序外,还需要复核和审批手续,李**对办证没有决定权,所起作用较小。2.李**办理房产证与信用联社的经济损失没有必然的联系,农村合作信用联社自身审查不严、不及时主张权利是造成损失的最主要原因。3.信用联社所称的经济损失无法确定。信用联社未采取有效手段实现自己的债权,起诉书所起诉的损失数额无法确定。4.李**在调查组进行调查之前,主动交代自己的问题,具有自首情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淇**管理局为淇县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行使房产管理职能,负责全县房产管理工作。被告人苗*自2006年3月至2014年7月任淇**管理局党组副书记(主任科员),主要分管房产评估所、房产交易所(包括房产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房产抵押)等业务工作。被告人李*甲系淇**管理局工作人员,自1995年至2011年12月在淇**管理局房地产交易所任办证员,主要职责为房产初始登记、抵押登记、房产交易,2012年1月退休。

2006年5月份,被告人苗*、李*甲在给淇县个体户白*广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过程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设部建住房[2000]201号文件”及淇县人民政府淇政[2006]18号文件”有关规定,时任淇**管理局副局长苗*不认真履行审批职责,时任淇**管理局办证员李*甲不认真履行初审职责,在白*广提交办证材料不齐全、没有落实土地权属和查档审核的情况下,违规将董*已有房产证的养殖场房屋重复给白*广办理了淇朝歌镇字第00××62号房屋所有权证。2006年5月30日,白**利用该房屋所有权证和其个人住宅房屋所有权证到淇**管局办理房屋他项权证,被告人苗*仍未认真履行职责,违反规定签字审批办理了淇县房他字第20060155号他项权证。2007年6月14日、2007年7月9日,白*广用20060155号他项权证先后向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抵押贷款共计400万元。2015年4月14日,淇**法院根据董*的起诉,作出判决撤销了淇朝歌镇字第00××62号房屋所有权证,该事件严重影响了淇县人民政府的公某,在社会和人民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截至2009年1月27日白*广死亡之日,给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共计246.02万元。

2013年11月20日,淇**管理局接到淇信交(2013)1261号《关于交办董*反映问题的函》后,成立了以主管副局长张**为包案领导,孙*、李**为具体负责人的调查工作组,在开始调查之前,苗*、李*甲分别主动向该局调查组交代了自己在办理00××62号房产证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苗*供述:我在2000年10月到淇县房产局任副局长、党组副书记,现任党组副书记,主要分管房地产交易(交易包括初始登记、转移登记、房地产抵押)、房地产评估及其它业务工作。我局房产交易所和交易中心,这两个部门具体办理房产初始登记、转移登记、房地产抵押。2014年之前我局房产交易所所长是高**,副所长张**主管外勤测绘,王*甲是交易中心主任,2014年之后王*甲兼任交易所所长。当时成立的时候交易中心隶属交易所,交易中心主要负责城区范围内的业务,交易所负责全县范围内的业务,两个部门都可以办理房产证的初始登记、交易、抵押等业务,2010年之后房地产交易规范化,这些具体业务都是交易中心对外办理,交易所就不再承担这些具体业务,交易所机构还存在,但是已经不再办理具体业务了。这两个部门都是我分管的。2006年成立房地产交易中心前,房产所是分组办理房产证的,李*甲是其中一个小组的负责人。正常情况下,办理房产证的程序是:办证人申请,然后我们的办证工作人员到现场堪丈、测量、收集登记资料,初步审核办证人提供的资料是否齐全、辨别真伪,然后交易所所长高**把关复审,再到我那审批,然后到产籍室打印房产证。根据淇政(2006)18号文件要求,在集体土地上办理房产初始登记,1999年1月1日以前建成的房屋,需要提交村委会出具的合法用地证明,1999年1月1日之后建设的房屋需要提交土地使用权证,或者经村委会同意并经乡镇政府批准的合法用地证明,以及村镇建设规划许可证。但是当时我们房产局没有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淇县房产局第00××62号房产档案材料中房产证审批表中审批人签字一栏,是我本人签字的,房产证审批一般需要经过三个阶段,初审人进行初审,审查材料是否齐全,辨别真伪,查档复核,复审人对初审进行审批,到我这是最后一关。白*广当时办理房产证时只拿了一份阁南村的介绍信,按照规定是不可以办理房产证的,这份阁南村的土地证明必须经朝歌镇政府批准,还必须有村镇建设规划许可证才能办理房产证。当时李*甲作为初审人没有尽到职责,到我这时,每天办证的也很多,我也没仔细看材料,就直接签名了。

淇县**县房他字第20060155号房屋他项权证

的审批表主管领导批示苗某”的签名是我本人签的,当时白*广做评估的时候,有两处房产,朝歌镇上关村13××74号房产证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解放桥南侧00××62号房产证没有土地证,只有朝歌镇阁南村村委的介绍信。这封介绍信没有写清土地权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8条规定:房地产抵押,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办理。白*广00××62号房产证没有土地使用权证书,我们为其办理房地产抵押手续,这一行为是违反规定的,当时主要是对法律法规学习不够,思想上没有足够重视,再就是办理房屋他项权证可以收费,可以解决局里经费问题,支持白*广贷款也是支持农村经济建设。

2.被告人李*甲供述:我1977年3月到淇**政局房产所工作,后来1995年房产所改成房管局之后我在物业科工作,1999年6月我到房产交易所任办证员,2011年退休在家。从2001以来到我退休高某甲一直是交易所所长,苗*是副局长。淇县房地产交易所主要是从事房产证登记初始办理、房产交易、抵押等业务。2006年10月成立交易中心之前,我们房产局办理房产证是分组办理的,每个组都可以单独办证,我是其中一组的负责人。正常情况下,办理房产证的程序是:办证人申请,然后我们的办证工作人员到现场堪丈、测量、收集资料,经办人初步审核办证人提供的资料是否齐全、辨别真伪,然后交易所长高某甲把关复审,再到主管局长苗*那审批,然后到产籍室打印房产证。

白*广00××62号房产证是我办理的,审批表经办人和初审人都是我签的字。当时一般不去落实土地性质和权属等土地情况,所以申请表上土地使用情况摘要和缴验证件栏目一般都不填。我在审批表签字,表示这份房产登记是我经办的,这份申请已经受理,也说明我已经初步审核过,该申请资料齐全,真实,该处房产进入初始登记程序。

根据2006年当时县上文件要求,在集体土地上办理房产证时,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就提供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如果没有的话,需要土地使用权证,或者经村委会同意并经乡镇政府批准的合法用地证明,以及村镇建设规划许可证。当时白*广办理的时候只提供了一份阁南村的介绍信,介绍信没有写清土地来源和性质,主要因为我文化低,对法律法规也不了解,再就是当时分了几个办证组,当时大家都比哪组办证多,我也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审核不严格,能办就给办理了。当时阁南村的证明我没有仔细看,看到证明下面有阁南村的公章,上面有白*广的名字我就让他审核通过了。我也没有去阁南村落实那块土地的权属。也没有进行查档复核。我去找交易所所长高**、房产局副局长苗*审批的时候,把房产证的审批材料都交给了领导。

3.证人贾*证言:证明白*广是其侄子,在2006年的时候,白*广找其借钱,其将工资册借给白*广,后来因工资册更换,就不再用老工资册,至于旧工资册白*广是否归还及是否借给白*广身份证记不清了,但是其从未给白*广做过贷款担保,也没有印章,淇县农某的抵押借款申请的担保人签字也不是本人所签。

4.证人王*(淇县**易中心主任)证言:证明淇**管局在办理房产初始登记时首先是办证人申请,然后由办证人员到现场堪丈、测量、收集资料,初步审核办证人提供的资料是否齐全、辨别真伪,然后交易所长高某甲把关复审,再到主管局长苗*那审批,然后到产籍室打印房产证。2006年集体土地上办理房产初始登记,根据房产局规定以及淇县人民政府淇*(2006)18号文件要求,1999年1月1日以前建成的房屋,需要提交村委会出具的合法用地证明。1999年1月1日之后建设的房屋需要土地使用权证,或者经村委会同意并经乡镇政府批准的合法用地证明,以及村镇建设规划许可证。按照**设部2000年9月建住房(2000)201号文件规定的房地产权属登记程序流程各个环节的职能要求,受理要求收验证件齐全、初审证件真伪、录入;初审人要求核验证件,查档审核,必要时现场勘察;复审要求复审初审意见,提出复审意见;审批要求全程审核,签署审批意见。在办理房屋他项证时:淇**管局要求提供合法的房产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两项都不可缺少。白*广办理的第00××62号房产证只提供了一份介绍信,按照规定不可以办理房产证,白*广的房子是1999年之后建成的,这份阁南村的土地证明必须经朝歌镇政府批准,还必须有村镇建设规划许可证,才能办理房产证。

5.证人石*(淇县**办事处阁**支部书记)证言:证明白某广纸厂是租赁董*的,所在的土地属于董*所有,其村从未给白**出具房产证登记、抵押的介绍信,所提供的介绍信的印章不是本村的印章。

6.证人李*戊证言:证明其丈夫白*广曾经租赁董*养殖场做个体生意,后在2009年白*广死亡后,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曾经打电话催要贷款,其本人没钱偿还白*广的贷款。

7.证人董*(淇**养殖场负责人)证言:证明其是淇**养殖场所在房屋的所有权人,淇县城关镇政府在1994年8月就将该土地上一切债权、债务全部转交,1996年8月8日以淇**养殖场的名义申请了房屋所有权证,白*广在2004年10月4日租赁了其所在四通养殖场北院的土地和房屋建了一个纸厂,租赁期三十年,白*广对北栋进行了改造,后来在2002年5月14日时换发新本,在2012年时发现淇县房产局重复给白**办理房产证,后经过两年上访,在2015年1月提起行政诉讼,2015年4月14日淇县人民法院撤消了淇县房产局重复办理的00××62号房产证。

8.证人高**(淇县**有限公司经理)证言:证明其2000年12月份开始任淇县**有限公司经理,2006年5月给白*广00××62号房产证及13××74号房产证做过房产评估,当时白*广提供了第13××74号房产证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第00××62号房产证没有提交土地证,只提交了一份朝歌镇阁南村村委的土地来源证明复印件。阁南村提供的这份介绍信没有说明土地性质和来源,上面仅仅写了面积40300平方,土地承包期为30年。当时做评估的时候,没有去阁南村核实土地的所有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8条规定:房地产抵押,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办理。白*广00××62号房产证没有土地使用权证书,按照规定,是不能进行评估的。房产局房屋他项权证的办理的审批手续是,由经办人初审之后找交易所长高某甲和主管局长苗*审批。淇**淇县房他字第20060155号房屋他项权证”档案材料中审批表中高**”的签名是其本人签的。当时因工作失误,评估报告将两处房产地址弄错,在2015年6月10日其公司出了一个关于白*广房地产估价的补充规定”,这个规定将两处房产的地址更改过了。

9.证人张**(淇县**交易所副所长)证言:证明按照淇县政府文件要求,在集体土地上办理房产证登记时,没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应提交经村委会同意并经乡镇政府批准的合法用地证明,以及村镇建设规划许可证才可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管局办理房产证的程序是:办证人申请,然后办证工作人员到现场堪丈、测量、收集资料,经办人初步审核办证人提供的资料是否齐全、辨别真伪,然后交易所长高某甲把关复审,再到主管局长苗*那审批,然后到产籍室打印房产证,2012年董**曾经到淇**管局要求办理房产证,但因有人办理过,无法办理。**管局在办理房产证时没有严格按照规定办理。

10.证人戴*(原淇**理局局长)证言:证明其在2001年到2007年5月任淇**局党组书记、局长,任职期间,副局长苗某主管评估所、交易所,主管初始登记、转移登记、房地产抵押等具体业务工作,交易所所长是高某甲。其任淇县房产局局长期间,要求办证员在办理房产证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市、县政府的一些具体管理办法办理。淇县房管局的房产证办理实行三榜定案”,即经办人(初审)、所长(复审)、主管局长(批示),三方各负其责,互相监督,都签字后才能发证。按照建住房(2000)201号文件要求:初审要求核验证件,查档审核,必要时现场勘察;复审要求复审初审意见,提出复审意见;审批要求全程审核,签署审批意见。淇县房管局在办理房产证登记时一般要求办证人要提供土地来源证明或土地使用权证,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按照淇县政府文件要求,2006年在集体土地上办理房产证,1999年1月1日以前建成的房屋,需要提交村委会出具的合法用地证明,1999年1月1日之后建设的房屋需要土地使用权证,或者经村委会同意并经乡镇政府批准的合法用地证明,以及村镇建设规划许可证。房屋他项权证是由房地产交易所具体办理的,办理流程和房屋登记是一样的,即经办人、所长、主管局长,三方各负其责,互相监督,都签字后才能发证。当时整个业务程序走完,初审、复审、主管领导都签字之后,我才签字。房屋他项权证上合同鉴定单位一栏是我本人的签字,表明房管局里知道这个事情,等于是抵押合同的鉴定单位,三榜定案”程序就走完了。

11.证人高**(原淇**交易所所长)证言:证明其于2001年至2014年6月任淇**局产权交易管理所所长。主要职责是负责交易所全面工作,具体包括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交易、房地产抵押、房地产中介、发布房地产信息。分管交易所的局长是苗*。

2006年10月交易中心成立前,由房产所具体办理房产初始登记,办理流程是:办证人申请,然后由办证工作人员到现场堪丈、测量、收集登记资料,初步审核办证人提供的资料是否齐全、辨别真伪,然后由其把关复审,再到主管副局长苗*那审批,之后就可以到产籍室打印房产证。

根据淇政(2006)18号文件要求,在集体土地上办理房产证时,1999年1月1日以前建成的房屋,需要提交村委会出具的合法用地证明,1999年1月1日之后建设的房屋需要土地使用权证,或者经村委会同意并经乡镇政府批准的合法用地证明,以及村镇建设规划许可证。**管局在实际办理中未能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白*广的第00××62号房产证是由其进行复审的,审批表上的签字也是其本人所签,签字就表示审核通过。按照规定,只有一份阁南村的土地来源证明,是不能办理房产证的。因为每天复审的房产证手续很多,其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审核不那么严格,很多资料也顾不上看,只是粗略看看就签字通过了。其作为复审人违规给白**办理了房产证违背了《城市房屋权属登记办法》第六条规定,房屋权属登记应当遵循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

白*广的第20060155号房屋他项权证的审批表复审一栏是我本人签字,在申请办证时,白*广第00××62号房产证没有提供土地使用权证书,只提供了一份阁南村的介绍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8条规定:房地产抵押,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办理,我局为其办理抵押手续是违反规定的。

12.安检司鉴(2015)18号鉴定意见:证明河南省农村信用社借款借据(编号0600343183)上担保人贾*”的签名非本人签名。

13.安检司鉴(2015)19号鉴定意见:证明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借款申请书(落款日期为2007年7月2日)上担保人贾*”的签名非本人签名。

14.安检司鉴(2015)20号鉴定意见:证明借款300万的抵押借款申请书上担保人贾*”的签名非本人签名。

15.安检司鉴(2015)21号鉴定意见:证明2006年4月24日朝歌镇阁南村出具介绍信上的印文与阁南村出具的印文不一致。

16.安检司鉴(2015)22号:证明2006年5月30日朝歌镇阁南村出具介绍信上的印文与阁南村出具的印文不一致。

17.淇编(2004)6号关于印发淇**管理局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淇**管理局组织机构代码证:证明淇**管理局是县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房地产市场交易管理所为局属事业单位,职责是对全县房屋进行权属管理和登记、抵押工作。

18.淇文(2006)69号文件关于苗*等同志任职的通知、苗*的职务证明、职责证明:证明苗*在2006年3月至2010年12月任淇县**局党组副书记(主任科员),主要分管交易所(含房产初始登记、抵押登记、房产交易)、产籍室等工作。

19.李*甲职务证明、职责证明:证明李*甲1977年3月至2011年12月在淇**管理局工作,主要工作职责为房产初始登记、抵押登记、房产交易。

20.**设部建住房(2000)201号文件:证明关于印发《简化房地产交易与房屋权属登记程序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规定,在进行房屋权属登记的时候,土地使用权证书复印件或土地来源证明是必收要件;在进行房地产抵押登记时,土地使用权证或用地证明是必收要件。房地产权属登记时初审要求做到,核验证件、现场勘查、查档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复审要求,复核初审意见、对疑难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提出复审意见,审批要求:全程审核、疑难问题终结处理、签署审批意见。

21.《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证明城市房屋权属登记应当遵循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

22.淇县人民政府淇*(2006)18号文件关于印发淇县村镇房屋权属登记管理颁发(试行)的通知:证明淇县村镇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试行)规定,集体土地上房屋等建筑物或构筑物在进行房屋权属登记时,1999年1月1日以前建设的房屋,需提交村委会出具的合法用地证明,1999年1月1日以后建设的房屋,需提交村委会同意经乡政府批准的合法用地证明及村镇建设规划证明。在申请房屋他项权利登记时,权利人应提交土地使用权证或证明土地使用权来源的证明等材料。

23.董*房屋所有权证及档案材料(附平面图):证明第一份房屋所有权证序号9798-1、编号:00004866,坐落在淇县朝歌镇石桥村东侧1号院,包括北面3座砖木结构房屋、南面2座砖木结构房屋,建筑面积:2384.82平方米;第二份房屋所有权证序号9798-2、编号:00004867,坐落在淇县朝歌镇石桥村东侧1号院,包括南面一座砖木房屋,建筑面积:621.72平方米;第三份房屋所有权证序号9798-3、编号:00004868,坐落在淇县朝歌镇石桥村东侧2号院,包括北面四座砖木结构房屋,南面一座砖木结构房屋,建筑面积:1164.29平方米。

24.淇县房产局第13××74号房产证、第00××62房产证(附平面图):证明第13××74号房产证载明该房屋坐落在淇县朝歌镇上关村朝歌北路中段路南,包括两层住宅混合住房,建筑面积共计489.94平方米;第00××62房产证载明该房屋坐落在淇县朝歌镇解放桥南侧,包括北面2座砖木结构房屋、东面一座混合结构房屋,建筑面积共计1035.55平方米。

25.淇县房产局第13××74号房产证、第00××62房产证发证档案两份(附申请表、审批表、阁南村证明信、存根等材料):证明第13××74号房产证发证档案包括申请表等材料;第00××62房产证发证档案中审批表载明李*甲于2006年5月29日进行初审签字、高*甲于2006年5月30日进行复审签字、苗*于2006年5月30日进行批示签字。

26.租赁合同、协议书、城关**村委会情况说明:证明白*广与董*于2004年10月4日签订协议,租赁养殖厂,养鱼塘和南院外附路,租赁期三十年。1994年8月19日城关镇养殖场法定代表人王**与董*签订协议书,已将养殖场的经营权、所有权全部转交董*。淇县朝歌镇解放桥南120亩土地于1995年11月13日经协商归城关镇政府所有。

27.**办事处阁南村会计何**出具证明一份、阁**支部书记石*出具证明一份:证明在2006年4月24日至2006年5月30日期间,阁南村会计何**、阁**委会从未以阁南村名义对外开具针对白**到房产局办理房产证及抵押的介绍信。

28.淇**有限公司估价报告、补充说明:证明估价报告载*第00××62号、第13××94号房产证所列房产及占用土地经评估,价值共计5355986.00元,评估有效期为2006年5月30日至2007年5月30日。补充说明载*估价报告中第13××94号、00××62号房产证所列房产地址错误,第00××62号房产证中房屋位于淇县朝歌镇解放桥南,13××94号房产证位于淇县朝歌镇上关村。

29.淇县房地产抵押合同二份:证明第一份抵押合同载明白某广与淇县桥盟农村信用社在2006年5月31日签订抵押合同,抵押范围为13××94号、00××62号房产,抵押期限12个月,自2006年5月30日至2007年5月30日止;第二份抵押合同载明白某广与淇县桥盟农村信用社在2007年2月8日签订抵押合同,抵押范围为13××94号、00××62号房产,抵押期限12个月,自2007年2月8日至2008年5月30日止。

30.借款借据两份:证明编号为0600343183借据载明白某广从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250万元整,期限自2007年6月14日至2008年2月7日止,抵押物为淇县房他字第20060155号他项权证,担保人贾*;编号为0600343258借据载明白某广从淇县农村合作信用联社借款150万元整,期限自2007年7月9日至2008年1月18日止,抵押物:淇县房他字第20060155号他项权证。

31.淇县房管局第20060155号房屋他项权证及发证档案:第20060155号房屋他项权证载明房屋他项权人为淇县桥盟农村信用社,房屋所有权人为白某广,抵押范围:淇县朝歌镇上关村朝歌北路中段路南(房产证号13××94)所列房产、淇县朝歌解放桥南侧(房产证号00××62)所列房产,权利存续期间为2006年5月30日至2007年5月30日止,期间于2007年2月8日进行展期,延长至2008年5月30日止。发证档案中审批表载明于2006年5月30日、2006年5月31日由高**初审签字、高某甲复审签字、苗*审批签字,合同鉴定单位戴*签字。

32.淇县农村信用联社情况说明:证明白*广在淇县农村信用联社贷款两次,有贾*的保证及抵押物第20060155号房屋他项权证,淇**联社在2007年6月28日、2008年1月18日进行贷款催缴并向白*广发放到期通知书,至2009年2月白*广死亡后,淇**联社又多次找白*广妻子进行催要,其妻子拒签借款确认书,截至2009年1月27日对信用联社造成损失本金211.18万元,利息34.84万元,罚息7.44万元,共计253.46万元。

33.淇县农村信用联社、淇**社清收三部、淇县**盟信用社关于催收白灿广贷款的情况说明、淇县农村信用社贷款逾期催收通知书、贷款到期通知书:证明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白*广贷款的催收情况;淇县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于2014年6月8日、2014年7月14日、2009年4月5日、2010年3月10日、2011年6月18日、2012年5月6日、2013年6月8日、2009年8月16日、2010年6月18日、2011年8月16日、2012年5月6日、2013年6月18日向白*广发放贷款逾期催收通知书,其家人拒收;淇县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于2008年1月3日、2008年1月18日、2008年2月7日、2008年1月22日向白*广发放贷款到期通知书。

34**商局出具的企业信息查询单:证明白*广在2007年1月16日注册了淇县金**限公司,注册资本20万,经营期限2007年4月16日-2011年1月1日,2009年8月20日被吊销。

35.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执照一份、组织机构代码证一份:证明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机构类型为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为薛*。

36.白*广的死亡注销证明一份:证明白*广于2009年1月27日死亡。

37.淇**法院(2015)淇行初字第3号判决书、淇县人民政府关于个体工商户董**就房产证办理诉淇县人民政府一案的意见、淇**管理局关于白**房产证办理问题的情况说明:证明淇**法院于2015年4月14日作出判决撤销淇县人民政府给白**办理的淇县朝歌镇字第00××62号房屋所有权证。淇县人民政府出具的意见证明淇**管理局重复颁发房屋所有权引发原告董*的行政诉讼,对县政府的权威和公某造成了不良影响。淇县房产局出具情况说明证明苗*、李*甲违规办理的白**的房屋所有权证破坏了房地产市场管理的秩序和信誉,损害了淇县政府的形象,在社会和人民群众心中造成恶劣影响,在执行房地产法律法规方面造成了严重危害。

38.淇县人民法院(2011)淇刑初字第124号判决书:证明苗*于2012年8月17日因犯玩忽职守罪被淇县人民法院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39.淇县公安局西岗派出所证明:证明被告人李*甲无前科。

40.破案报告:证明淇县人民检察院分别于2015年9月14日、2015年9月15日对李*甲、苗*涉嫌玩忽职守犯罪立案侦查,苗*、李*甲于2015年9月15日被刑事拘留。

41.被告人苗*、李*甲户籍证明、强制措施证明。

被告人苗*的辩护人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淇**管理局证明:证明苗*在淇**管理局对(2013)1261号《关于交办董*反映问题的函》成立调查工作组调查之前,将其在给白*广重复办理的第00××62号房产证中存在的问题向调查组如实交代的情况。

2.淇**管理局证明:证明淇**管理局经查询,该局在2006年5月未发现领取及学习淇政(2006)18号文件《淇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淇县村镇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记录。

被告人李**的辩护人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淇**管理局证明:证明苗*在淇**管理局对(2013)1261号《关于交办董*反映问题的函》成立调查工作组调查之前,将其在给白*广重复办理的第00××62号房产证中存在的问题向调查组如实交代的情况。

2.淇**管理局证明:证明淇**管理局调查工作组对信访人董*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的情况。

经庭审质证,公诉机关对辩护人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上述证据来源合法,证明内容客观真实,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淇**管理局为淇县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被告人苗*、李*甲在淇**管理局从事公务,其身份均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苗*、李*甲在工作中,未尽到认真审核职责,违反有关房地产管理法规,在白*广提交办证不齐全、没有辨别真伪的情况下,违规将董*已有房产证的养殖场房屋重复给白*广办理了淇朝歌镇字第00××62号房屋所有权证,后白灿广利用该房屋所有权证和其个人住宅房屋所有权证到淇**管局办理房屋他项权证,后利用该房屋他项权证向向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抵押贷款共计400万元。后淇县人民法院根据董*的申请撤销了淇朝歌镇字第00××62号房屋所有权证,截至2009年1月27日白*广死亡之日,给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共计246.02万元。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遭受的246.02万元损失,与苗*、李*甲不正确履行职责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且情节特别严重,苗*、李*甲之行为均已构成玩忽职守罪。淇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苗*、李*甲向所在单位成立的调查组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于自首,可减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苗*、李*甲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其它辩护意见理由不足,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七条、第八条、《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苗*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二、被告人李*甲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苗某刑期自2015年9月15日起至2016年3月14日止。李*甲刑期自2015年9月15日起至2016年3月1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鹤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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