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王*与被告李**、郭**、中国平**有限公司中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解*)

审理经过

本院已于2015年6月25日作出(2015)牟*初字第2146-1号民事裁定书,将被告李**停放在中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的豫AT157L号小型普通客车予以保全,现被告李**缴纳保证金三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告李**停放在中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的豫AT157L号小型普通客车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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