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已于2015年6月25日作出(2015)牟*初字第2146-1号民事裁定书,将被告李**停放在中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的豫AT157L号小型普通客车予以保全,现被告李**缴纳保证金三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告李**停放在中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的豫AT157L号小型普通客车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