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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诉李**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李**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李**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4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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