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李**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李**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4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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