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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崔**与被告中**有限公司范县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崔**与被告中**有限公司范县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崔**撤回对被告中国人**限公司范县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崔**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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