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崔**与被告中**有限公司范县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崔**撤回对被告中国人**限公司范县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崔**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原告王**与被告合众人**阳中心支公司为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原告马*、沙阳阳与被告中**限公司南阳科技支行人格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辛**与被告贺**为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马**与被告陈**、中国平安**司河南分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刁运道与被告黄*、安诚财产**阳中心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唐**与葛广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慈溪市**有限公司与濮阳兴**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中国人**限公司濮阳分公司诉被告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被告人王**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上诉人永诚财产保险股**南分公司与被上诉人叶**、宋**、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