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与被告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于2015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93元,由原告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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