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剧秀恒与张大猛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剧秀恒诉被告张大猛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剧秀恒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剧秀恒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75元,由原告剧秀恒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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