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剧秀恒诉被告张大猛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剧秀恒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剧秀恒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75元,由原告剧秀恒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程**与交通银行**淮河路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人**马店公司与刘*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王**与被上诉人高永建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侯*周诉被告中国太平洋**马店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郑州千和企业形象**公司与河南**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刘**与被上诉人剧秀刚为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范**与被上诉人范**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刘**与唐河**有限公司为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代纪稳与唐河**有限公司为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邵**、周**、鲁**与唐河县**有限公司、唐河县祁仪乡人民政府为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